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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新建地面车位侵权了吗? 律师:要看是否有规划

发表于2012-06-08
作为中国汽车第四城,成都的私家车近年来增长迅猛,无数小区都出现停车位紧张的现象。日前,成都某开发商因新建小区车位紧张,于是准备为小区业主修建地面停车场,哪知道开发商修建地面停车场的行为,却并不被业主所接受,部分已经购房的业主聚集在该项目售楼部,集体向开发商讨要说法。
读者投诉:

开发商擅改规划修建地面停车位

日前,华西都市报房产维权热线接到城南某在售项目的小区业主的投诉,称开发商在2年前销售项目时,楼书、宣传画册中都宣称将不设置地面停车位,完全实现人车分流,购房时的沙盘上也显示地面没有停车场。

但近期有业主发现,开发商的宣传彩页与沙盘已经悄悄地加上了地面车位。而且在该小区二期房屋即将交房的时期,有业主目击该项目正在小区内修建地面停车位。日前,曾有部分业主找开发商进行交涉,开发商却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。

接到读者投诉后,华西都市报记者第一时间致电开发商,就地面停车位的问题进行了解。该开发商一位营销负责人告诉记者,他们修建地面停车位,是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的。而且正在修建的地面停车位为草坪景观车位,以后还将在车位周围增加绿化景观,因此该草坪车位完全可以看做是小区绿化的一部分。部门已经购房业主并不清楚相关情况,因此产生了误解。

律师说法:

是否变更规划设计是小区业主维权关键

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轲认为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74条规定: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。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

赵轲介绍,小区地面是否设置停车位,要看是否有规划。如果在没有规划,开发商在地面修建停车位,一般存在两种可能,一是开发商变更了规划设计并未告知业主。根据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、设计建设商品房。商品房销售后,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规划、设计。如果改变规划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适用功能时,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。否则开发商应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(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约定)。

第二种可能是开发商在未经过合法程序变更规划的情况下,擅自将小区绿地或公共道路变更为停车位,损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,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。此外,开发商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。

一般情况下,开发商的楼书、沙盘等内容具体确定,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,应当视为要约,购房者签订合同即视为对要约的承诺,即便未写入合同文本,同样约束开发商。因此,对于宣传彩页以及沙盘修改之前(即地面无停车位时)签订合同购房房屋的业主来说,开发商擅自变更约定的合同内容,属于违约行为,业主可追究其违约责任。

为此,赵轲律师建议,业主应当积极与开发商协商解决,必要的时候以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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